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该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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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该如何理赔

时间:2019-10-17 14:25:00 来源: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回顾;
  张平(化名)系一家公司的职工,看到其他同事都是开车上班,他也想购买一辆车。因经济问题,他选择了分期购车。分期公司经审核认为张平符合相关条件,但要求他必须购买一份借款人意外保险。张平按分期公司的要求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人一份平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是分期公司,被保险人是张平本人,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25万元。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造成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金额支付保险金。身体构成残疾的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支付残疾赔偿金。即一级100%,二级90%以此类推十级10%。2018年2月10日,张平乘车去外地出差,途中因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接打手机,造成车辆侧翻,8个乘客受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平与其他乘客无责任。出院后,张平因受伤造成的损失与运输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张平要求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残疾赔偿金遭拒,平安保险公司以张平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理赔,后张平起诉至法院。
  二、焦点:
  张平作为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三、各方观点;
  原告认为:张平作为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是适格的原告。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第一受益人是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即工商银行,在张平未结清贷款之前,张平无权主张该保险金,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四、庭审情况;
  庭审中主要围绕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展开辩论。法官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具体内容需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庭后,张平将剩余贷款提前还完,银行为其出具了结清证明,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将保险公司支付给张平。
  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这个险种比价少见,具体保障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是如何规定呢?很多朋友不是很清楚,下面由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白德营律师为我们简单讲述一下此险种具体规定的内容:
  1、被保险对象: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续保者年龄上限可延至六十九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并采用分期偿还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借款的方式购买住房、汽车、家具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借款人或者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借款的该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本人,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处果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三、
  3、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波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袭击;(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4、受益人:本保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中在出险时借款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以下同)内部分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人(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以下同)。本保险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中超过出险时借款余额部分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以下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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