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进一步明确“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中各方责任的划分,并对二审稿新增的“自甘风险”“自助行为”规则作进一步完善,限定了适用条件
。
1.“高空抛物坠物”应及时找到责任人
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因此,草案三审稿提出增加“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并针对责任人、有关机关、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等各方增加了相关规定。对侵权人,草案三审稿提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人的及时查找确认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草案三审稿拟规定,其在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对建筑物管理人,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为“自甘风险”“自助行为”规则加限定条件
此前草案二审稿增加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两大规则,得到广泛认可。对“自甘风险”规则,草案三审稿拟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自助行为”规则的适用条件,草案三审稿提出增加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此外,针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草案三审稿拟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