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与犯罪预防

刑事辩护与犯罪预防  

  一、犯罪预防

  1、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2、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企业高管执业刑事风险防控等专题培训。  
  二、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律师自行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6、就案件涉及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书,如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见。
  7、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师自行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2、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参与一审、二审的法院开庭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五、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 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搜集有关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1、去法院查阅、复制、摘抄自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2、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
  3、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被告人行使抗辩权。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拟写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院审理,帮助被害人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2、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拟写诉讼文书,搜集有关证据,参与法院审理,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主张行使抗辩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  
  八、在死刑复核阶段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 
  认为被告人判处死刑确有错误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进行复核时,可以接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